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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市公司构成的特性

时间:2009-08-17 06:58:45 来源:智能交通设施网 已有 0 条评论

  • 导读: 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构成与其他公司明显不同,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博弈的结果。公路项目的受益者与受益关系相当复杂。
公司构成的特性
      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构成与其他公司明显不同,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博弈的结果。公路项目的受益者与受益关系相当复杂。对国道主干线投资最符合中央政府的利益。对于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却不一定。经济发达地区修建道路的愿望比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强烈,更倾向于早一些完成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而落后地区往往需要与中央政府协调、相互谈判确定分担修建的费用。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会因为各地方政府经济状况有所不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尽管不一定愿意与中央政府府联合投资,但是公司上市的机会确实也是一种诱惑;对于经济状况差一些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联合建高速公路的过程,就是中央政府不断预防地方政府道德风险的过程。
      双方约定按比例出资完成所在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地方政府总是倾向于高估工程总造价,以提高中央政府投资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中央政府清楚这一点,但出于监督成本考虑采取次优的方案。即在公路建成之后让其上市,以股本分红的方式规范化运作中国智能交通网http://www.zhinengjiaotong.com/2009/0817/1689.shtml以降低监督成本
      如果开始运营后交通量无法达到设计流量,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这样也就不难解释大规模的财政补贴的原因。
对于发达地区政府来说往往不想与中央政府分享收益,也不想与外部资本分享收益。但中央政府会主动以上市可获得额外利益诱使地方政府公司同意上市,以便分得公司高成长的收益。也有极端的例子,如浙江等省不但没有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而且一直在逐渐减少省内的收费公路数量
       对于中国大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公司上市无疑可以预防道德风险。地方政府之间为获得中央资金形成竞争的局面,也会有效地降低部分道德风险。这也不难解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合控股的公司中为什么业绩差距较大。好的公司上市其实是中央政府与之分享收益的制度安排;对于业绩差一些的公司上市,是因为中央政府明知业绩不好而在合约中安排地方政府对公司补贴,以降低合作中的道德风险。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委托地方的上市公司进行运营的特点,一方面使得公司与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当密切,但另一方面也会受到来自于中央政府的管制。
【责任编辑:智能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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